(2017)鲁0811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崔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179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郭某。被申请人:崔某。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郭某、崔某、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某、崔某、李某、刘某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某、崔某、李某、刘某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培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国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