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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芳伟、陆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芳伟,陆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4刑初84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芳伟,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松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陆洋,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松阳县。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芳伟、陆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芳伟、陆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初,被告人金某1(已判刑)在松阳县古市镇西学加油站对面竹林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宋某(另案处理)得知后,指使毛某、叶某1、叶某2、金某2(均已判刑)等人前往搅场。金某1将此事告诉被告人潘芳伟,让潘芳伟帮忙联系宋某商谈摆赌场的事,潘芳伟同意后联系了宋某转达了金某1的意思,后宋某安排毛某等人与金某1商定合伙开设赌场。2016年1月初至2月上旬,宋洪伟、金超在松阳县古市镇徐学7号潘草寿家门口空地、古市镇上五木村81号黄雪梅家中、新兴镇上安村40号、赤寿乡卯山后村养鸭场、樟溪乡陆家村27号吴某家中大厅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人员用扑克牌以“拉两张”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金某1安排被告人陆洋在赌场内负责抽头,宋某安排毛某、叶某1、叶某2、金某2等人在赌场料理日常事务,赌场每天抽头获利的钱除去各项开支,剩余的钱全部由毛某、叶某1等人交到宋某手中。赌场开设期间,宋某联系潘芳伟,让潘芳伟过问赌场每天抽头获利情况。赌场先后持续约一个月,抽头获利30余万元。赌场后期,陆洋从赌场中领取工资800元;赌场结束后,潘芳伟将25000元赌场抽头获利交给金某1,其得赌场抽头获利10000元。被告人陆洋于2017年1月6日到松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潘芳伟于2016年12月20日到松阳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潘芳伟、陆洋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芳伟、陆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1、毛某、叶某2、蔡建波、丁某、潘某、徐某、陈某、吕某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话单情况说明、部分纸质话单、暂扣款票据,电子话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陆洋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芳伟、陆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芳伟、陆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洋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芳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潘芳伟、陆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芳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被告人陆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三、被告人潘芳伟、陆洋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沈伟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娄海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