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172沈金成与王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成,王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1172号原告沈金成,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王志根,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成与被告王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金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邵雨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