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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172沈金成与王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成,王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1172号原告沈金成,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王志根,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成与被告王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金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邵雨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