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再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章芳、李婉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章芳,李婉平,杨汉萍,成都市宏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再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章芳,男,194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婉平,女,195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汉萍,女,194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市宏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南大街40号。法定代表人:杨汉萍,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章芳、李婉平因与被申请人杨汉萍、成都市宏栋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川01民申8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章芳、李婉平应当缴纳诉讼费用而未缴纳,经本院通知其缴纳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李章芳、李婉平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桓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