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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6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丽杰、孙某1等与王圣楠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杰,孙某1,孙某2,王圣楠,王圣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644-2号原告:陈丽杰,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梁山县。原告:孙某1。法定代理人:陈丽杰(系原告孙某1之母),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梁山县。原告:孙某2。法定代理人:陈丽杰(系原告孙某2之母),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梁山县。被告:王圣楠,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王圣国,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南路工商所对过。主要负责人:谢焕玲,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64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王圣国所有王圣楠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王圣楠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王圣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圣楠驾驶的��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苑玉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