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苏润投资有限公司、李锡平劳动争议民事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苏润投资有限公司,李锡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苏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建阳南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从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锡平,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施官镇桃庄村坂头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221988********。上诉人安徽苏润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锡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苏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苏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安徽苏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安徽苏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谭庆龙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詹 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