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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222号原告戈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2XX****XX。被告李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