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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中法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法定代表人白钢,职务董事长。代理人陈宝民。被执行人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七家岱乡营子村。法定代表人陈继文,职务经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平泉兴隆矿业一选有限公司价值110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屈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