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发朝与万德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朝,万德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1574号原告:陈发朝,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万德兵,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陈发朝与被告万德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发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德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发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万德兵偿还欠款26325元;2、万德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起,陈发朝给万德兵工地用挖掘机挖土作业、用平板车运土,共计产生费用26325元,万德兵于2015年1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陈发朝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万德兵立即给付此款。万德兵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陈发朝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报酬。万德兵欠陈发朝挖掘机挖土费用、运土费用26325元的事实,有万德兵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发朝要求万德兵立即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德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发朝欠款263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被告万德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戴慧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