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继旭、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旭,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135号原告:张继旭。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原告张继旭诉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倩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继旭承担。审判员 刘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