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海东与被告李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东,李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529号原告:梁海东,身份号码xxx,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被告:李志辉,身份号码xx,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河南村大河南屯。在本院审理原告梁海东与被告李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东撤回对被告李志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