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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海东与被告李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东,李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529号原告:梁海东,身份号码xxx,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被告:李志辉,身份号码xx,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河南村大河南屯。在本院审理原告梁海东与被告李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东撤回对被告李志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