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哑吧与李耀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哑吧,李耀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962号原告:哑吧,女,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耀然,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22397520(1-1)。负责人:吴节运,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光,该公司员工。原告哑吧与被告李耀然、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哑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富、被告李耀然、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哑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诉讼过程中变更为85867.84元(其中医疗费22681.37元、护理费5287.25元、营养费1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残疾赔偿金49019.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30元、交通费3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日20时50分,李耀然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管委会两半庄村中间时由于疏忽大意将行人哑吧撞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耀然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如经法庭查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车辆年检合格,驾驶员李耀然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且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依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的划分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不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20时50分,李耀然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嵖岈山风景区管委会两半庄村中间时由于疏忽大意将行人哑吧撞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耀然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被告李耀然,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系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遂平仁安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于2016年9月29日出院,共住院57天,花费医疗费22681.37元(由被告李耀然垫付)。根据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2016年12月28日,驻马店泽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哑吧伤残程度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鉴定对象哑吧的伤残程度评定为X(十)级和X(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用730元。原告哑吧系农业家庭户口。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697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3857元。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户口本、医疗费票据、出院证、诊断证明书、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证据在卷为据,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李耀然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李耀然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及侵权人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原告哑吧为农业家庭户口,主张按照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但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单位出具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认定;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无儿无女,无自理生活能力,并从2014年6月起跟随外孙张秦川在遂平县御景名城小区居住,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为原告的户口所在地岈××风景区断山口村××村中间道路上,与原告提供的其无自理生活能力、在遂平县御景名城小区居住的证据自相矛盾,因此,原告主张按照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哑吧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告保险公司对驻马店泽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系单方委托作出的,缺乏公平公正。驻马店泽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是由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作出的,对此我国法律并未有禁止性规定,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其他合法合理的依据否认该鉴定意见,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对驻马店泽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哑吧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哑吧的损失本院核定为:1、关于医疗费,原告哑吧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2681.37元,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为据,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护理费,原告住院57天,根据其伤情,参照2016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一人护理计算,护理费为5287.25元(33857元÷365元×57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57天×30元)。4、营养费1140元(57天×20元)。5、残疾赔偿金21054.6元(11697元×15年×12%)。6、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适当支持5000元。7、鉴定费730元。8、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原告哑吧以上损失共计57903.2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7173.22元(57903.22元-鉴定费730元)。鉴定费730元由被告李耀然承担,因李耀然已垫付原告医疗费22681.37元,原告哑吧还应当退还被告李耀然21951.37元(22681.37元-鉴定费7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哑吧损失共计57173.22元。二、原告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李耀然21951.37元。三、驳回原告哑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原告哑吧负担273.5元,被告李耀然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成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二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