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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贾利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利君,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利君,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利,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0号南洋国际大厦15A。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莹,女,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贾利君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贾利君于2017年4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贾利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利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贾利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代理审判员  林 瀚二O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