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英建与吴俊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建,吴俊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875号原告:陈英建,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达文,男,住漳浦县,系漳浦县佛昙镇后续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吴俊健,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英建与被告吴俊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英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英建以其与吴俊健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英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英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艺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