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济南圣达利经贸有限公司与王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圣达利经贸有限公司,王会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1806号原告:济南圣达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李同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香,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彬,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济南圣达利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圣达利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圣达利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圣达利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计572.5元,由原告济南圣达利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善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