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赖尚富、张金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尚富,张金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764号原告: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翔云三路128号5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930794B。法定代表人:戴瑞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赖尚富,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金香,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尚富、张金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楚楚(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