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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苗苗与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苗苗,张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021号原告:石苗苗,女,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岩,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石苗苗诉被告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