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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3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黄桂芹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芹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3刑初1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桂芹,女,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无文化,农民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16年10月1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林检刑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桂芹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兰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桂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3日,被告人黄桂芹为拦牛,携带手锯私自进入红石林业局板庙子林场施业区第38林班7小班内,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檗1株,根径8厘米,核立木材积0.0104立方米;盗伐榆树等国有林木9株,核立木材积0.1044立方米。所非法采伐和盗伐之林木被其截成木段用做拦牛的柱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桂芹的供述,证人王某某1、王某某2的证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桂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檗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桂芹与受损单位吉林省红石林业局自愿达成复绿补种协议,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桂芹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