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钟海峰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海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865号罪犯钟海峰,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8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海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钟海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海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已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海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已履行财产刑,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海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