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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上犹兄弟家电超市与钟帮华、何应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犹兄弟家电超市,钟帮华,何应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510号原告:上犹兄弟家电超市,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沿河路城区小学上侧。法定经营者:胡江,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生,住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243号。被告:钟帮华,女,汉族,1992年8月1日生,住上犹县。被告:何应发,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犹兄弟家电超市诉被告钟帮华、何应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协调,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原告上犹兄弟家电超市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犹兄弟家电超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犹兄弟家电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交纳),由原告上犹兄弟家电超市承担。审 判 员  幸雅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