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上犹兄弟家电超市与钟帮华、何应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犹兄弟家电超市,钟帮华,何应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510号原告:上犹兄弟家电超市,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沿河路城区小学上侧。法定经营者:胡江,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生,住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243号。被告:钟帮华,女,汉族,1992年8月1日生,住上犹县。被告:何应发,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犹兄弟家电超市诉被告钟帮华、何应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协调,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原告上犹兄弟家电超市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犹兄弟家电超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犹兄弟家电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交纳),由原告上犹兄弟家电超市承担。审 判 员 幸雅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