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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延安哈哈工贸有限公司与刘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哈哈工贸有限公司,刘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延安哈哈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晓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星,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静,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延安哈哈工贸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473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星,被上诉人刘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4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退还上诉人延安哈哈工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牛 锐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路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