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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涂金祥、武汉宏运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金祥,武汉宏运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832号申请执行人涂金祥,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武汉宏运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姜家畈四队徐家湾13号。法定代表人徐国正,经理。申请执行人涂金祥与被执行人武汉宏运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宏运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宏运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车牌号为鄂A×××××的一辆福田牌仓栅式货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退还申请执行人押金500元、风险防范金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27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宏运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敖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