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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7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被告翠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智斌人民陪审员  谢明奇人民陪审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