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桂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360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丁桂林,女,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嘉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