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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行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连星、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连星,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连星,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余杭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项杰、张国梁,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8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添如,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蒋锡林,该局大关派出所工作人员。上诉人陈连星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行初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连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连星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连星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连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宇龙审 判 员  廖珍珠代理审判员  蔡维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