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琳芳与过志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芳,过志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35号原告朱琳芳,女,汉族,1992年3月8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姚晓忠,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过志华,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朱琳芳诉被告过志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朱琳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朱琳芳负担。审 判 长 邓 莉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毛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