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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琳芳与过志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芳,过志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35号原告朱琳芳,女,汉族,1992年3月8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姚晓忠,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过志华,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朱琳芳诉被告过志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朱琳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朱琳芳负担。审 判 长  邓 莉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毛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