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宾市南溪区支行、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宾市南溪区支行,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郭昌平,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宾市南溪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大道东段233号。法定代表人:文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雅伫,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昌平,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6号。法定代表人:曾万强,董事长。案由:其他合同纠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郭昌平、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宾市南溪区支行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来函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属于涉案资产。被执行人郭昌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税长富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薛 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