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天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281号原告张瑞,女,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志靓,男,汉族,居民。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伟华路伟华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艾伟权,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米脂县伟华小区3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刘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瑞、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3.25元,减半收取876.6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常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