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利平、高县大窝镇石坝村团坡上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利平,高县大窝镇石坝村团坡上村民组,梁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平,女,生于1972年10月23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县大窝镇石坝村团坡上村民组。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大窝镇石坝村负责人:何祥兵,住高县。原审被告:梁莉,女,生于1970年8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陈利平因与被上诉人高县大窝镇石坝村团坡上村民组、原审被告梁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民初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利平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所以本案应由原审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民初3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所涉土地在四川省高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以合同履行地在高县为由认定高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属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但结论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我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利华审判员 吕晓宏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