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晓阳、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阳,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林晓阳,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祥远路玉源大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15612362-1。法定代表人陈茂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初字第66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189.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灿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