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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成平与被执行人朱福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平,朱福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377号申请执行人朱成平,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朱福水,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成平与被执行人朱福水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117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成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60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朱福水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等财产信息,经调查发现朱福水名下车牌号苏A×××××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福水的车辆予以查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吴学飞执行员  姜 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俞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