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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池元喜与和顺县平松乡东河会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元喜,和顺县平松乡东河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99号申请人:池元喜,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生,和顺县平松乡平松村人,现住和顺县。被执行人:和顺县平松乡东河会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和顺县平松乡东河会村。法定代表人:刘建华,任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池元喜与被执行人和顺县平松乡东河会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平松乡东河会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人池元喜工程款及利息70000元、案件受理费654元、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平松乡东河会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604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晓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