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李兆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李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文峰路*号。负责人:刘安,经理。被执行人:李兆安,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宁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仲裁字(2016)第397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鲁08执17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金乡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7)鲁08执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