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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屠建强、孔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屠建强,孔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81号申请执行人申屠建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吴言佩,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惠华,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执行申屠建强与孔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孔惠华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法院传唤到庭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孔惠华于2017年5月30日归还20000元,6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归还3000元,直至还清,诉讼费847元和执行费950元于2017年5月3日交纳。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及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元、执行费950元;现已执行到案件受理费847元、执行费95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申屠建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孔惠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