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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胜、杨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杨赛,厦门凯德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17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振富,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湖东一里***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241970********。被申请人:刘胜,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人:杨赛,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人:厦门凯德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杏林村苑亭路3号第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62825549T。法定代表人:刘琴。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振富与被申请人刘胜、杨赛、厦门凯德胜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118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刘胜、杨赛、厦门凯德胜工贸有限公司价值57266元的财产和申请人王振富名下一辆闽D×××××小型普通客车。王振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振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胜、杨赛、厦门凯德胜工贸有限公司价值57266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王振富名下一辆闽D×××××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