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223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胡瑞与孟凡志、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孟凡志,杨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3民初1173号原告:胡瑞,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沙湾县。被告:孟凡志,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沙湾县。被告:杨丽霞,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沙湾县。原告胡瑞与被告孟凡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胡瑞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凡志、杨丽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瑞申请撤诉是因为在开庭之前两被告已将全部借款还清。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瑞撤回对被告孟凡志、杨丽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