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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4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振宇、张淑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宇,张淑维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888号申请人:王振宇,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张淑维,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天津中天清算事务所保管的破产债权650万元。担保人丁志强用自有的坐落武清区杨村镇一街塔园胡同(塔园路2条2号,地号武字03198)房屋(价值约80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淑维在天津中天清算事务所保管的破产债权650万元,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为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