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轩爱荣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美芙蓉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撤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轩爱荣,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美芙蓉美容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4号申请执行人轩爱荣,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美芙蓉美容店,。本院在执行轩爱荣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美芙蓉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轩爱荣2017年5月4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