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甲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甲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662号原告:张某,男,195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张甲某,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张名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明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