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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甲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甲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662号原告:张某,男,195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张甲某,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张名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明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