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早莲、童来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早莲,童来胜,游晓梅,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刘早莲,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童来胜,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被执行人游晓梅,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被执行人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19623-8,住所地鹰潭市余江县白塔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方光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早莲与被执行人童来胜、游晓梅、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童来胜、游晓梅、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来胜、游晓梅、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童来胜、游晓梅、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来胜、游晓梅、江西诚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244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