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康平与桦甸市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康平,桦甸市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财保25号申请人:王康平,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被申请人:桦甸市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系经理。王康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称桦甸市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王康平借款220万元,用于其开发的抚松县优山美地花园小区缴纳土地指标款,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现借款已到期,桦甸市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借款。现王康平欲提起诉讼,为保证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王康平请求对抚松县国土资源局返还给桦甸市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指标款225万元予以冻结。王康平已向本院提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康平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抚松县国土资源局返还给桦甸市德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指标款22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4日)。王康平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