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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漳州润泰制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秉峰自动化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润泰制刀有限公司,东莞市秉峰自动化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689号原告:漳州润泰制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30942959。法定代表人:张千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东莞市秉峰自动化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博览大道赤岭恒通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684489117。法定代表人:陈能文,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漳州润泰制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秉峰自动化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漳州润泰制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润泰制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漳州润泰制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嘉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