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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春芳与冷水江市新枫村村民委会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芳,冷水江市新枫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61号原告刘春芳,女,43岁,1973年7月20日,地址:涟源市。被告冷水江市新枫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李祥君。本院受理原告刘春芳诉被告冷水江市新枫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5月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新枫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芳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新枫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刘春芳承担。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晏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