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与陈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陈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45号原告: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230261。法定代表人:吕永盛,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永旗,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职工,住武穴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乐金冈,男,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强,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吕孟祥,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与被告陈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穴市公共汽车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范胜临审 判 员 饶国雄人民陪审员 邓广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