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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忠武、刘小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武,刘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陈忠武,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刘小海,男,汉族,住吉水县,身体证号码:36242219751101005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赣0822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海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小海自愿以其在吉水县水岸鑫城小区购买的房屋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陈忠武的债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小海在吉水县水岸鑫城小区购买的房屋(备案合同编号:20150400143)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陈忠武,房屋合同价2058007元,被执行人刘小海已支付首付款1108007元及部分按揭款,被执行人刘小海自愿将已付款用以清偿(2017)赣0822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欠申请执行人陈忠武的本金390000元及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作斌审 判 员  梁章堪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肖凌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