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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康福琴与孙映春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福琴,孙映春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4民初296号原告:康福琴,住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甘肃本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映春,住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生,武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康福琴与被告孙映春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福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及被告孙映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康福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雷振春死亡慰问金139575元中原告应得部分;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年艺峰赔偿金120000中原告应得部分;3.依法分割雷振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以上三条共计294491元;4.依法判令被告出示雷振春死亡人情簿;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4日18时,康福琴儿子雷振春在××县客户年艺峰家中处理宽带事故时,不慎被客户家中的藏獒吓倒摔伤,后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经天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给予工亡补助金、丧葬费648131.96元。因康福琴年迈多病,家人将雷振春死亡消息隐瞒。2016年7月10日孙映春以给孩子办医疗保险的名义,让康福琴签了一份授权委托书。2016年春节期间,康福琴才得知儿子雷振春死亡消息,后又了解到孙映春用授权委托书领取了雷振春单位给予家属的慰问金139575元和年艺峰赔偿金120000元。孙映春辩称,原告康福琴诉称的死亡慰问金139575元,是其丈夫雷振春生前所在单位的541人按中国传统习俗,给予孙映春与两个子女的抚慰金,其中25000元用于支付年艺峰一案的代理律师费,5000元归还了电信局垫付的丧葬费,实际可支配费用为99335元。孙映春起诉年艺峰赔偿金120000元,年艺峰至今未履行。雷振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因孙映春与雷振春生前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当将其中一半析出归孙映春所有,余款再依法分割。孙映春系原武山县洛门面粉厂下岗职工,有两个女儿均未成年,家庭经济困难。而康福琴每月有两千多元退休工资,在费用分割上应给予孙映春照顾,并且在雷振春去世后发生的相关支出应从康福琴诉请费用中扣减。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孙映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分公司职工雷振春于1998年1月7日登记结婚后,于2000年3月8日生长女雷虹,2001年12月8日生次女雷宁。2016年5月14日雷振春在××县年艺峰家中处理宽带故障时,不慎被其家中藏獒吓倒摔伤,事发后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于2016年5月15日抢救无效身亡。2016年5月30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天水委员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分公司职工向雷振春近亲属慰问捐款共计139575元,该笔慰问金孙映春于2016年8月1日领取。2016年7月15日,天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雷振春死亡认定为工伤,并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费24234.96元,该笔款项现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分公司暂存。在办理雷振春丧事期间孙映春支出10240元,返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分公司丧葬费5000元。2016年6月24日,康福琴、孙映春及其两个女儿,共同委托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全为诉讼代理人,向本院起诉年艺峰要求赔偿,孙映春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该案经本院调解,年艺峰分期支付赔偿款120000元,还在执行当中。后双方因慰问金及赔偿款分割发生纠纷,本案在审理中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天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收据、本院(2016)甘0524民初675号调解书及相关票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原告康福琴、被告孙映春及其两个女儿,都属于雷振春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则上均等享有分割财产的权利。虽然雷振春已离世,但原告康福琴与被告孙映春及其女儿的亲属关系无法改变。老年丧子、中年丧偶、幼年丧父这人生之三大不幸非常遗憾的分别降临到了原告康福琴、被告孙映春及其女儿身上,令人同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有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和抚慰性质,原告康福琴作为死者母亲,有权分得雷振春工亡补助金应得份额。雷振春生前所在单位职工的捐款,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和对其近亲属的慰问,原告康福琴也应分得部分,但为办丧事及起诉年艺峰的律师代理费,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从中扣除。因此,本院对原告康福琴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原告康福琴要求被告孙映春出示雷振春死亡人情簿的请求,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对被告孙映春要求将工亡补助金析出一半归自己所有的辩解,因工亡补助金系雷振春死亡后发放给其近亲属的,依法不属于其遗产,故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年艺峰的赔偿款,双方可在执行到位后再行分割。综上所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康福琴分得雷振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的25%,即155975元,其余部分归被告孙映春及其女儿所有;二、被告孙映春给付原告康福琴慰问金剩余部分99335元的25%,即24833.75元;三、驳回原告康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0元(缓交),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康福琴承担1104元,被告孙映春承担17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夏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