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黎培金诉被告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确认第三人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并处罚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培金,汨罗市国土资源局,黎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1行初3号原告黎培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委托代理人周领先,男,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汨罗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810063946617,地址:汨罗市汨新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石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喻婷,女,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益,女,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黎辉红,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委托代理人陈涛,男,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培金诉被告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确认第三人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并处罚行政行为一案中,被告已于2017年4月23日对第三人黎辉红作出汨国土资执罚(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原告认为自己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黎培金撤回对汨罗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琪琳审 判 员 徐干辉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