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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丽生、武建华与李玉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生,武建华,李玉牛,王丽生,武建华,李玉牛,王丽生,武建华,李玉牛,王丽生,武建华,李玉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生,男,196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建华,女,196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升,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牛,男,1953年10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昌,山西诚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丽生、武建华因与被上诉人李玉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盂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丽生、武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敏芳审判员  田志国审判员  薛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海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