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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万江、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江,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万江,男,1967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陈义,男,汉族,1978年9月7日,住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义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