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万江、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江,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万江,男,1967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陈义,男,汉族,1978年9月7日,住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义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