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贾香忠与赵云、魏大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香忠,赵云,魏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贾香忠,男,1964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赵云,男,1977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魏大明,男,1973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贾香忠与赵云、魏大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81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