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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贾香忠与赵云、魏大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香忠,赵云,魏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贾香忠,男,1964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赵云,男,1977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魏大明,男,1973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贾香忠与赵云、魏大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81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百度搜索“”